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國家標準GB/T 18332.1-2001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道路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等)用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道路車輛用額定電壓12V的鉛酸蓄電池。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900.11-1988蓄電池名詞術語(eqvIEC486:1986)
3定義與符號
本標準除采用GB/T2900.11中的定義外,還增加了下列定義。
3.1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valveregulatedsealedlead-acidbattery
當蓄電池在規定的設計范圍內工作時保持密封狀態,但當內部壓力超過預定值時,允許氣體通過控制閥逸出的鉛酸蓄電池。
3.2符號
C3——3小時率額定容量;
I3——3小時率放電電流,數值等于C3/3(A)。
4分類與型號
4.1分類
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分為免維護蓄電池和閥控密封式蓄電池兩類。
4.2型號
4.2.1電動道路車輛用蓄電池以“電”的漢語餅音“D”表示,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以“M”表示,免維護鉛酸蓄電池以“W”表示。
4.2.2型號意義
例如:6DM55型電動道路車輛鉛酸蓄電池
5要求
5.1外觀
蓄電池按6.2檢驗時,外殼不得有變形及裂紋,表面干燥、無酸液,且標志清晰、正確。
5.2極性
蓄電池按6.3檢驗時,電池極性應與標志的極性符號一致。
5.3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電池外形尺寸、重量參見本標準的附錄A。
5.4端子
5.4.1端子位置可分為四種類型,如圖1(a~d)。
5.4.2端子的位置以及對端子的外觀、結構等具體要求由用戶與制造廠協商決定。
5.53小時率額定容量
5.5.1蓄電池按6.5試驗時,第一次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值的85%。
5.5.2蓄電池應在第十次容量試驗或之前達到額定值。
5.6大電流放電
蓄電池按6.6.2放電時,放電時間應不低于30min;蓄電池按6.6.3放電時,電壓應不低于8.40V。
5.7低溫-18℃放電
蓄電池按6.7.2放電時,放電時間應不低于60s;蓄電池按6.7.3放電時,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值的50%。。
5.8過放電性能
蓄電池按6.8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值的75%。
5.9安全性
蓄電池按6.9試驗時,外殼不得出現漏液、破裂等異?,F象。
5.10密封反應效率(此條適用于閥控密封式蓄電池)
蓄電池按6.10試驗時,其密封反應效率應不低于90%。
5.11水損耗(此條適用于免維護蓄電池)
蓄電池按6.11試驗時,按額定容量計算,其水損耗應不大于3g/Ah。
5.12荷電保持能力
蓄電池按6.12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于貯存前容量的85%。
5.13循環耐久能力
蓄電池按6.13試驗時,當蓄電池容量降至額定值的75%時,循環壽命應不少于400次。
5.14耐振動性能
蓄電池按6.14規定進行試驗。試驗期間,蓄電池放電電壓應無異常;試驗后,檢查蓄電池應無機械損傷,元電解液滲漏。
5.15限壓閥(此條適用于閥控密封式蓄電池)
密封鉛酸蓄電池按6.15檢驗時,限壓閥開閉閥壓力為100kPa~1kPa。
5.16貯存(此條適用于干式荷電蓄電池)
新制造未注入電解液的蓄電池按6.16試驗,其容量應符合5.5規定。
6試驗方法
6.1試驗條件
6.1.1環境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應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25%~85%、大氣壓力86~106kPa環境中進行。
6.1.2測量儀器、儀表
6.1.2.1量程
所用儀表量程應隨被測電壓或電流數值改變,指針式儀表讀數應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圍內。
6.1.2.2準確度
a)測量電壓用的儀表應是不低于0.5級準確度的電壓表,電壓表內阻至少應是1kΩ/V;
b)測量電流用的儀表應是不低于0.5級準確度的電流表;
c)測量溫度的溫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其分度值不應大于1℃,標定準確度應不低于0.5℃;
d)測量時間用的儀表應按時、分、秒分度,至少應具有±1%的準確度;
e)測量蓄電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應大于1mm:
f)測量電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每個分度值不應大于0.005g/cm3;
g)稱量蓄電池重量的衡器,應具有±0.05%以上的準確度;
h)測量壓力用的儀表應是不低于0.25級準確度的壓力表。
6.1.3電解液
干式荷電蓄電池電解液的具體要求由制造廠規定。
6.1.4試驗前的準備
6.1.4.1受試的蓄電池應該是生產后不超過60d,未經使用過的蓄電池,井完全充電。
6.1.4.2干式荷電蓄電池要經注液。
6.1.4.3蓄電池的完全充電
6.1.4.3.1恒流充電(適用于免維護蓄電池)
蓄電池以0.5I3(A)電流充電到14.4V±0.1V后,再繼續以0.25I3(A)電流充電,在充電末期連續3h內蓄電池電壓變化不大于0.05V/h,此時確認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6.1.4.3.2改進的恒壓充電(適用于閥控密封式蓄電池)
蓄電池的完全充電采用恒壓14.4V±0.1V、限流I3(A)充電16h或當充電末期電流穩定3h不變時,此時確認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6.1.4.3.3采用由用戶與制造廠協商認可的充電方法。
6.2外觀
用目測法檢查蓄電池外觀。
6.3極性
用電壓表或反極儀檢查蓄電池的極性。
6.4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測量蓄電他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6.53小時率額定容量
6.5.1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后,在溫度為25℃±2℃的水浴環境中靜置5h,然后以I3(A)的電流,恒電流放電到9.90V終止,記錄放電時間。
6.5.2用放電電流乘以放電到終止電壓的時間即為電池容量。
6.6大電流放電
6.6.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6.2按6.1.4.3完全充電的蓄電池在溫度為25℃±2℃的水浴環境中靜置5h,然后以3I3(A)的電流恒電流放電到9.00V終止,記錄放電時間。
6.6.3按6.1.4.3完全充電的蓄電池在溫度為25℃±2℃的水浴環境中靜置5h,然后以9I3(A)的電流恒電流放電3min,測量電壓。
6.7低溫-18℃放電
6.7.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7.2按6.1.4.3完全充電蓄電池在-18℃±1℃環境中擱置16~24h,并在該環境中以6I3(A)電流連續放電至8.40V,記錄放電時間。
6.7.3按6.1.4.3完全充電蓄電池在-18℃±1℃環境中擱置16~24h,并在該環境中以I3(A)電流連續放電至8.40V,記錄放電時間,計算放電容量。
6.8過放電性能
6.8.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8.2按6.1.4.3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以初始電流3I3(A)的電阻,定電阻連續放電阻21d。
6.8.3然后蓄電池以恒電壓15.00V,限流I3(A)充電24h。
6.8.4再按6.5進行試驗。
6.9安全性
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后,以0.7I3(A)的電流連續充電5h,然后目視檢查蓄電池外觀。
6.10密封反應效率
6.10.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10.2按6.1.4.3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以0.3I3(A)的電流連續充電48h,然后再以0.015I3(A)的電流連續充電29h,并從第25h起開始收集氣體5h.
6.10.3按公式(1)和(2)計算密封反應效率。
6.11水損耗
6.11.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11.2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后,擦凈蓄電池全部表面,并稱量重量到準確度±0.05%。
6.11.3蓄電池放置在溫度40℃±2℃的水浴中,蓄電池上緣漏出水面不得超過25mm,蓄電池之間和蓄電池與水浴壁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25mm。
6.11.4蓄電池用恒壓14.4V±0.1V充電500h。
6.11.5蓄電池充電結束后,擦凈蓄電池全部表面,立即進行重量稱量,計算水損耗重量。
6.12荷電保持能力
6.12.1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并得到貯存前容量Cc的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后,將蓄電池表面揀拭干凈。
6.12.2然后將蓄電池在環境溫度25℃±5℃開路擱置28d。
6.12.3蓄電池擱置結束后,不經充電按6.5進行容量試驗,得到余容量Cc’。
6.12.4按公式(3)計算荷電保持能力:
6.13循環耐久能力
6.13.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整個試驗在25℃±2℃的環境中進行。
6.13.2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后,以0.75I3(A)的電流放電3h,然后以恒電壓14.4V±0.1V,限流0.9I3(A)充電9h或采用制造廠推薦的充電方法充電,組成一次循環。
6.13.3上述連續循環每到第49次放充循環后,第50次按6.5進行放電檢查容量,以后每50次進行一次容量檢查放電,檢查放電后的充電,應按6.1.4.3完全充電。
6.13.4重復6.13.2~6.13.3,當檢查放電容量低于額定值75%時,重復6.5試驗。若容量不低于額定值75%,則繼續按6.13.2~6.13.3進行循環試驗。若容量確認低于額定值75%時,認為蓄電池壽命終止。該單元循環不列入循環次數以內。
6.13.5循環壽命次數應為上面循環次數加上循環前進行試驗的次數。
6.14耐振動試驗
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后,緊固到振動試驗臺上,按下述條件進行試驗。
a)放電電流:I3(A);
b)振動方向:上下單振動;
c)振動頻率:30~35Hz;
d)最大加速度:30m/s2;
e)振動時間:2h。
6.15限壓閥
6.15.1限壓閥與蓄電池不為一體的蓄電池,可單獨測定閥的開閉壓力。
6.15.2限壓閥與蓄電池為一體的蓄電池,對每一單體蓄電池逐漸充人空氣,測定開閥壓力,然后逐漸釋放出空氣測定關閥壓力。
6.16貯存試驗
蓄電池在8.4規定的條件下,存放1a,然后按6.5進行試驗。
6.17試驗程序
6.17.1按本程序進行的試驗應連續進行。
6.17.2閥控密封式蓄電池試驗程序見表1。
7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試驗項目、要求章條號、試驗方法章條號、樣品數量及試驗周期見表3。
7.2出廠檢驗
7.2.1每批產品出廠前應在該批產品中隨機抽樣進行出廠檢驗。在出廠檢驗的3小時率額定容量試驗中,蓄電他的容量差應不大于±5%。
7.2.2在出廠檢驗中,若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時,應將該批產品退回生產部門返修普驗,然后再次提交驗收。若再次檢驗仍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壩!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3型式檢驗
7.3.1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J新產品投產和老產品轉產;
b)轉廠;
c)停產后復產;
d)結構、工藝或材料有重大改變;
e)合同規定。
7.3.2判定規則
在型式檢驗中,若有一項不合格時,應判定為不合格。
8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標志
8.1.1蓄電池產品上應有下列標志:
a)制造廠名;
b)產品型號或規格;
c)制造日期:
d)商標;
e)極性符號。
8.1.2包裝箱外壁應有下列標志;
a)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制造廠名、廠址捆p編;
b)產品標準編號;
c)每箱的凈重和毛重;
d)標明防潮、不準倒置、輕放等標志;
e)標明如圖3所承可循環使用標志:
f)標明如圖4所示含鉛,不可將電池等同生活垃圾處置。
8.2包裝
8.2.1蓄電他的包裝應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8.2.2包裝箱內應裝人隨同產品提供的文件:
a)裝箱單(指多只包裝);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使用說明書。
8.3運輸
8.3.1在運輸中,產品不得受劇烈機械沖撞、曝曬、雨淋,不得倒置。
8.3.2在裝卸過程中,產品應輕搬輕放,嚴防摔擲、翻滾、重壓。
8.4貯存
8.4.1產品應貯存在溫度為5~40℃的干燥、清潔及通風良好的倉庫內。
8.4.2應不受陽光直射,遠離熱源不得少于2m。
8.4.3不得倒置及臥放,并避免機械沖擊或重壓。
附錄A
蓄電池外形尺寸和重量
C3/Ah外形尺寸/mm 重量(帶液)kg
蓄電池型號標稱電壓V額定容量長寬總高
6DM55 12 55388116175≤23
6DW12012 120453180265≤50
6DW15012 150500180288≤60
注:根據電動道路車輛發展的需要,可增加新的規格、型號和標準的外形尺寸